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第七节 审查起诉第三百五十一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对于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一个月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延长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三百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