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第七节 审查起诉第三百五十条有效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案件,可以经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协助,直接退回原侦查案件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二次。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三百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