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第七节 审查起诉第三百三十六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存在疑问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提供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也可以询问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人员和见证人并制作笔录附卷,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进行鉴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三百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