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第七节 审查起诉第三百三十五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对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应当要求其复验、复查,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商请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也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三百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