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七条

有效

对公安机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备案,由负责捕诉的部门审查。负责捕诉的部门认为公安机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