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第五节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第三百一十六条有效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应当由负责侦查的部门提出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移送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审查。负责捕诉的部门审查后应当提出是否同意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报检察长决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三百一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