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第四节 审查决定逮捕第三百零二条有效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撤销逮捕决定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同时通知负责捕诉的部门。对按照前款规定被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又发现需要逮捕的,应当重新移送审查逮捕。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三百零一条回到全文第三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