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第四节 审查决定逮捕第三百条有效对应当逮捕而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未移送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向负责侦查的部门提出移送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建议。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二百九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