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第四节 审查决定逮捕第二百九十六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负责侦查的部门制作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一并移送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审查。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在拘留后七日以内将案件移送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审查。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二百九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