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第三节 审查批准逮捕第二百八十二条有效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二百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