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章 回避第二十八条有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法庭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回避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应当建议法庭当庭驳回。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