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章 回避第二十七条有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检察人员回避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要求检察人员回避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或者调查,认为检察人员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作出回避决定;不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