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第二节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第二百七十三条有效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认为不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本规则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对于公安机关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应当在受理案件的当日将案件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二百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