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章 侦查/第十一节 侦查终结第二百五十三条有效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的,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在立案后二年以内提出移送起诉、移送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的,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在解除或者撤销强制措施后一年以内提出移送起诉、移送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二百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