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章 侦查/第十一节 侦查终结第二百四十二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或者侦查终结后,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制作拟撤销案件意见书,报请检察长决定:(一)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不是犯罪的;(三)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有符合本条规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撤销对该犯罪嫌疑人的立案。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二百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