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章 侦查/第十一节 侦查终结第二百四十一条有效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应当将有关决定、侦查终结报告连同案卷材料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维持原决定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二百四十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