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章 侦查/第九节 技术侦查措施第二百三十一条有效检察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并对销毁情况制作记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线索及其他有关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二百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