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章 管辖第二十二条有效对于下列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管辖:(一)管辖有争议的案件;(二)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三)需要集中管辖的特定类型的案件;(四)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案件。对前款案件的审查起诉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与相应的人民法院协商一致。对前款第三项案件的审查逮捕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与相应的公安机关协商一致。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