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章 侦查/第四节 勘验、检查第一百九十八条有效人民检察院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的进行,但是应当在解剖通知书上记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记明笔录。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一百九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