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章 立案/第一节 立案审查第一百六十七条有效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线索,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核实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核实,可以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线索指定辖区内其他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线索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线索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可以提请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一百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