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章 立案/第一节 立案审查第一百六十六条有效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线索,由负责侦查的部门统一受理、登记和管理。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接受的控告、举报,或者本院其他办案部门发现的案件线索,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线索的,应当在七日以内移送负责侦查的部门。负责侦查的部门对案件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属于本院管辖,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应当报检察长决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一百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