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章 案件受理第一百六十二条有效控告、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一)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范围;(二)本院具有管辖权;(三)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四)控告、申诉材料符合受理要求。控告人、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控告、申诉,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控告、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告知控告人、申诉人补齐。受理时间从控告人、申诉人补齐相关材料之日起计算。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一百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