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章 强制措施/第六节 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强制措施第一百四十六条有效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未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依照本规则相关规定决定是否采取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一百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