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章 强制措施/第五节 逮捕第一百三十三条有效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企图自杀或者逃跑":(一)着手准备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二)曾经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三)有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意思表示的;(四)曾经以暴力、威胁手段抗拒抓捕的;(五)其他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情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一百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