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条
有效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企图自杀或者逃跑":
(一)着手准备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
(二)曾经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
(三)有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意思表示的;
(四)曾经以暴力、威胁手段抗拒抓捕的;
(五)其他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情形。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企图自杀或者逃跑":
(一)着手准备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
(二)曾经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
(三)有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意思表示的;
(四)曾经以暴力、威胁手段抗拒抓捕的;
(五)其他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情形。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