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章 强制措施/第五节 逮捕第一百三十二条有效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一)扬言或者准备、策划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二)曾经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要挟、迫害等行为的;(三)采取其他方式滋扰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的正常生活、工作的;(四)其他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情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一百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