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章 强制措施/第四节 拘留第一百二十三条有效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无法通知的,应当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一百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