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章 强制措施/第三节 监视居住第一百一十七条有效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原因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无法通知的,应当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无法通知包括下列情形:(一)被监视居住人无家属;(二)与其家属无法取得联系;(三)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阻碍。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一百一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