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破坏、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以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