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未设置符合标准的无障碍标志标识,或者未及时对损毁、脱落的无障碍标志标识进行修复,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