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区等以及城镇的居住建筑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建设工程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