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可以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和答复。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机构等可以组织残疾人、老年人等代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开展调查评估,并将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等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