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第九条有效对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讨论、决定,情形复杂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对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一般在两个月内予以讨论,可以提出审议意见、建议。但对于情况紧急的重大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及时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草案,应当由主任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