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直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关于重大事项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时,提案人或者报告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介绍情况。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