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全面依法治市,坚持从本行政区域实际出发,围绕加快汕头经济特区发展、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