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 推动城乡人居环境整治, 保护城乡历史文化和特色风貌, 创造美丽整洁的生活环境,建设并完善下列公共服务设施:

(一)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工具、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集市市场等生活设施;

(五)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六)公园、广场等休闲娱乐、体育健身设施;

(七)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标志设施;

(八)公共厕所、垃圾存放清运、污水收集处理等环卫

设施;

(九)广告栏、宣传栏等广告宣传设施;

(十)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

前款规定的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保证设施安全完好、使用正常、整洁有序。

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