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第十六条有效学校应当遵守下列规范:(一)坚持立德树人, 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二)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育教学行为,禁止侮辱、谩骂、殴打、体罚学生;(三)加强学生孝亲尊师、礼仪礼节、心理健康、爱护公物等文明行为教育;(四)净化、绿化、美化校园环境,完善校园文化设施,建设文明校园;(五)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防止校园欺凌,建设安全校园。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