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管理,建立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联动工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日常巡查和协助现场保护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