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并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标语等方面与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历史环境要素和景观特征,不得危及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安全。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