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四章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第三十七条有效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并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标语等方面与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历史环境要素和景观特征,不得危及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安全。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