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等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延续和保持街区空间格局和建筑原有的立面、色彩;

(二)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三)对现有建(构)筑物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

(四)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不得破坏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五)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六)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