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确定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建筑显著位置、历史文化街区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