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可以向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历史建筑认定。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但是尚未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可以向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