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确定第十二条有效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可以向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历史建筑认定。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但是尚未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可以向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