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可以向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历史建筑认定。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但是尚未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可以向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

Local Regulations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