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第七节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第五十二条有效禁止实施下列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一)在设施上刻划、涂污;(二)在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三)擅自在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四)擅自在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