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禁止实施下列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在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