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第六节 城市防洪设施第四十九条有效禁止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挖掘河堤及其通道;(二)擅自占用、覆盖河道;(三)擅自采砂、取土、堆物;(四)向河道倾倒垃圾、废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