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第五节 城市排水设施第四十四条有效新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制定雨水、污水分流分治的改造计划,列入年度建设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污水管与雨水管连接。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