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新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制定雨水、污水分流分治的改造计划,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污水管与雨水管连接。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