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接受评议和监督;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家庭农场、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四)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五)按照村庄规划和建设清洁乡村的要求,组织开展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引导村民合理建设住宅,整顿村容村貌,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

(六)加强农村社会管理,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教育村民尊老爱幼、扶贫帮困,照顾五保户、低保户、军烈属和残疾人;有多民族村民居住、非本村户籍公民居住的,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七)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代表本村处理与邻村的纠纷,维护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协调处理村民小组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社区矫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八)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九)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十)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完善村级文化设施的综合服务功能,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十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教育和推动村民依法履行服兵役、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义务;

(十二)管理本村财务、政府拨款和捐赠资金,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定期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十三)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

(十四)支持和组织村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农村养老保险;

(十五)依法维护外来务工人员就业、经商、居住等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公共服务和参与社区管理的权利;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