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