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组成和职责第七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各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其他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人口较少的村,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