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组成和职责第六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根据本村的规模大小和工作任务确定,由村民委员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多个自然村(屯)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照顾自然村(屯)状况。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